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设备投资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2信息】 某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医院2001年度缴 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医院2000年与杨某签订了“合作经营经颅多普 勒(TCD)协议”。协议中规定:由杨某出资购买德国某公司生产的原装全新的经 颅多普勒P型机。杨某将设备交给该医院,由医院负责使用,医院提供场地、医用家 具、工作用电及收取检查费用,双方共同管理,合作期为38个月,合作期满,设备 产权归医院所有。合作期内,医院每月收取的该项目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 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1年度该医院向杨某共支付设备分成款18万元。税务 机关依法对该设备投资分成所得作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对此,该投资人 及医院均表示不理解,认为投资人取得的分成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40号)中规定,个人和医院签订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 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 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个 人的上述行为,实际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精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 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 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 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