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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个人所得税计算题(一)

录入时间:2002-1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2信息】 个人所得税计算题: 一、资料 1.高级工程师易某系甲股份公司雇员,2001年全年取得的收入明细如下: (1)每月领取工资奖金3600元,其中包括政府特殊津贴200元; (2)5月份因接受某研讨会邀请,取得讲学费1万元; (3)6月份发放奖金5000元,12月底发年度奖金1万元; (4)因在乙股份公司担任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元; (5)以股东身份取得乙股份公司红股3000股,股票票面金额2.5元/股, 该股票发行价格为3元/股; (6)9月份,易某由甲股份公司派驻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一个月,外商投 资企业支付易某工资8000元,派遣期间甲股份公司仍按规定发放其工资。按协议 易某从外企取得的工资中向派出单位交纳1000元; (7)1998年11月18日存入三年期人民币5万元,年利息率5.8%, 存款到期日为2001年11月18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易某2001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业余作家陈某2001年取得有关收入如下: (1)陈某与王某合作出书,共取得稿酬3万元,两人约定按6∶4分成(陈得 1.8万元,王得1.2万元)。 (2)陈某从2000年1月起在一杂志连载其作品,每月三篇,每篇稿酬10 0元,至2001年10月连载全部结束,共取得连载稿酬6600元。11月份, 又将该作品出书,取得稿费5000元。后因该作品畅销,出版社加印该作品,又取 得稿酬4000元。 (3)将自己所著一书稿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5万元。 (4)陈某涉及一作品版权侵权案,胜诉,获经济赔偿收入7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解答 1.(1)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 税为: (3600-200-800)×15%-125=265(元)。 (2)为外单位讲学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额为: 10000×(1-20%)×20%=1600(元)。 (3)6月份取得的半年奖金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15%-125=625(元); 12月份取得的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 10000×20%-375=1625(元)。 (4)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征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6000×(1-20%)×20%=960(元)。 (5)红股也称为红利。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 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取得红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2.5×20%=1500(元)。 (6)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 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 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 支付的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的税款。如果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 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 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 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汇缴后,易某本月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60 0-200+8000-1000-800)×20%-375=1545(元)。 (7)1999年11月1日后存款利息按20%计算应纳税额。 应得利息=50000×5.8%×2+50000×5.8%×18/360 =5800+145=5945(元); 应纳税额=(5800+145)×20%=1189(元); 综上,易某2001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65×11+1545+1600+625+1625+960+1500+ 1189=11959(元)。 2.(1)对于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 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 方法。所以陈某应纳税额为: 18000×(1-20%)×20%×(1-30%)=2016(元)。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 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应纳税额为: 6600×(1-20%)×20%×(1-30%)=739.20(元)。 出书所得稿酬按规定属于一次收入,需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 (5000+4000)×(1-20%)×20%×(1-30%)=100 8(元)。 (3)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 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15000×(1-20%)×20%=2400(元)。 (4)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70000×(1-20)×20%=11200(元)。 综上,陈某上述各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16+739.2+1008 +2400+11200=17363.2(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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