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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口径问题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回放]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17日发 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通知》明确: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 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 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 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 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此项收入应 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精神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 完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4.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 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的,经本人中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 得税。 [点评]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6月 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作出了原则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 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紧接着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出台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这些政策对于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双重征收 所得税的问题、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 将起到一定的作用,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执行口径,要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依照执行,将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m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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