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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补贴有定数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问: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 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不属于工资、 薪金收入,不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75元、菜篮 子津贴81元(从2002年起纳入财政预算,但资金由单位自筹)属于文件所列范围,应不 予计征个税。但税务机关认为,此两项补贴应予计征个税。到底该不该征? 答:所引用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四川省根据全省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由 省人事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为全省统一执行的标准--56元加上省政府的30元菜 篮子补助,即86元。除此之外,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和菜篮子津贴或者采取其 他形式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m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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