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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一户由 原来的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税法规定该企业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法人代表在本企业取得了一笔非专利技术收入,并在 成本中列支。请问应按非专利技术收入课税,还是按企业所得课税,或不允许在成本 中列支这笔非专利技术,又或既不允许在成本中列支又按非专利技术所得课税? 答: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税制,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 应分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 非专利技术拥有者和购买者实质上是一个人,如果不是这样各征名税,一切顺理 成章。这家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资产都是投资者本人的,为什么投资者要自己 卖专利给自己公司呢?这个姑且抛开不管(人家乐意,是吧)。问题在税该怎么收?首 先应该弄清这样一个道理,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的区别。在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资产 属于个人资产,这是指它的所有权性质;但从管理使用角度看,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生 产经营的资产,这和一般的个人资产相区别开来。非专利技术在投入使用前只是个人 一般资产,只有在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中才成为企业资产,而企业为取得资产使用权, 按市场规律付费显然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因此,按照我国个人所得 税分类征收的立法原则,应分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投资者提供非专利技术 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扣除相应费用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购买非专利技术收入开支的费用,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无 形资产进行管理,分期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的税率,找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情况,投资者鉴于企业本身就是自己的,因而没有采取转让非专利技术的 办法,而是直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那么显然不存在上述分别征税、允 许税前扣除等情况,所有生产经营所得照章纳税。明眼人很快就能发现,两种处置方 式下投资者承担的整体税负可能不一致,对这种不一致,是税收筹划的结果。 (m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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