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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缴纳共有房屋租赁收入个所税

录入时间:2002-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2信息】 现今,个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屋用于对外出 租的租赁行为大为增加。其所得的租金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 人所得税。现就个人独自出租房屋和共有房屋出租不同情况为例,将计算纳税的方法 加以介绍。 例:李家有兄弟3人,母亲早年病故,靠父亲(以下简称李父)将兄弟3人抚养成人。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李家建起了一栋3居室的4层楼房。李父安排自己和三个儿子各 住一层楼。同时为了补贴自己的生活费用,将自己所住的1楼房屋的80%用于对外出 租,按当地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下同)月租金收入1200元归自己所有。李父生前留下遗 嘱,除将兄弟3人自住的各层房屋产权划归各自所有外,还将1楼的产权划归兄弟3人 共同所有。李父2000年去世,兄弟3人商量后,将共同所有的一楼全部对外出租,月 租金由过去的1200元增加到1400元,由兄弟3人平均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百分之二十。200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税[2000]125号通知规定: 从2001年1月开始,“对个人出租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 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李父健在时的月房屋租赁收入1200元(出租前未发生房屋修缮费用,也暂不考虑 房屋对外出租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等,下同),其应 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为: 应纳税额=(1200元-800元)×20%=80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 一项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2001年,该兄弟三人共有房屋月房屋租金收入1400元由兄弟3人共同所有(未发生 修缮费用),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1400元-3×800元=-1000元,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于 零。 从上例的计算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李老健在时,将自用的大部分房屋用于对外出 租,月租赁收入1200元归自己(1人)所有,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月费用800元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为400元,按原来规定的20%的比例税率计算,李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元。李家三兄弟承受遗产后,将1楼继续对外出租,虽然面积扩大了,月租金收入 也增加到1400元,但因其房屋的租赁收入归兄弟3人共同所有,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 月费用标准由以前1人的800元扩大到后来3人的2400元(3×800元=2400元),房屋的 月租赁收入减去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由于没有应纳税 所得额,李家兄弟3人所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也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h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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