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的个税优惠方案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2000年4月,李某在建行为正在读初一的
儿子办理了每月存入200元的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期六年)。2002年4月,举家迁往上
海前李某在儿子所在学校开具了初三在校生证明,并准备取出教育储蓄存款,而银行
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提前支取教育储蓄,既不能享受优惠利率,也不能享受免征个人
所得税的待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教育储蓄是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
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而设立的储蓄存款方式。只有子女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时
使用教育储蓄存款,才能享受优惠利率和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待遇。而李
某的儿子现在正在读初中三年级,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且其学校出具的“证明”
不符合《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范围,所以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其二,
个人按规定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只有能够享受利率优惠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才
能享受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待遇。而李某为儿子存入的教育储蓄存款,
因其儿子正在接受义务教育,若提前支取,既不符合享受优惠利率的条件,也不能免
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那么,李某怎样才能享受到教育储蓄的优惠利率和享受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的待遇呢?第一,必须等其儿子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取得高中或中专
以上学校的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支取教育存款时,才能享受优惠利率和免征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的待遇;第二,李某必须保证每月继续将200元的存款存入教育储蓄专户,
不得漏存(偶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直到符合第一个条件时。那么,针对李某一家
即将迁移家庭住址的这一情况,可以办理活期储蓄存款转教育储蓄存款业务。其具体
操作办法是:委托该教育储蓄网点按月从活期存款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转存到教育储
蓄账户,直到期满为止。
同时,还可以选择三年期满和六年期满两种教育储蓄方案。《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李某的教育储
蓄存款的存期已经达到两年,待其儿子上高中以后,就进入第三年的存期,所以第一
档(一年的存期)已不适应,完全可以选择第二档(三年期教育储蓄)。因为对李某来说,
原来存的六年期教育储蓄现改为三年期,应该说是提前支取了。但《教育储蓄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
‘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
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所以,如果重新选择满
三年支取教育储蓄的办法,只要在原地建行的这家办事处开设一个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存入2400元的存款,并委托办事处每月按期将200元的活期存款划转到教育储蓄存款
账户上,到2003年4月三年期满,其儿子正在读高中或中专时,只要取得儿子学校的
“证明”送交银行,即可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利率和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待遇。
当然,也可以选择六年期的教育储蓄,操作办法同三年期相同。
另外,不论是选择三年期教育储蓄,还是选择六年期教育储蓄,到期李某都可以
在上海直接进行异地托收,只需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子正在接受非义务教
育的身份证明即可。(m200208054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