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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某个体工商户,地税部门要求缴纳个人所 得税。请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 产、经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税金(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损失后 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依照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25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25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激、年终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需要分别按月预缴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今本月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12×月份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如果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 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并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i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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