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问:某单位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发展过
程中,因国家财政投入有限,向职工借款用于青少年校外教育项目的开发投入。请问:
用于公益性投入的资金利息,是否可以减免利息个人所得税?
答:青少年宫集资用于发展和职工集资取得利息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行为,这一点
必须分清楚。遑论青少年宫借款用于校外教育项目是否是公益性的投入,但职工借款
取得利息行为本身不是公益活动,更不是捐助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职工取得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
得税,该单位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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