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收入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问题提出
某汽车公司职工,1994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一次性补
偿收入为24230元,同月,当地税务部门按规定要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919.50元,
而他们单位另一位同事,取得补偿收入是23500元,却没有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
他认为太不合理。问税务部门这样收他的税对不对?
政策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77号、湘地税发[2000]62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湖南
省规定为2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则要全额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4230元
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核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工作年限为7年,则月平均工资=24230÷7=3461.43元
月应纳税额=(3461.43-800)×15%-速算扣除数125=274.21元
应纳税总额=274.21×7=1919.50元
因此,从上述计算来看,基层税务部门对王军征收个人所得税1919.50元是正确
的。他的同事由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23500元,不足24000元的起征点,所以不
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这一税收政策的制定,是从全国范围内来考虑的,同时也考虑了各种一次性
补偿收入的取得情况,但从湖南省实际操作过程来看,由于我省经济相对落后,一般
情况下,都是企业单位为了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而强行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很
大一部分人在解除劳动台同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这一
政策出台后,纳税人都感到不太合理,而地税部门也感到征收难度太大。为了稳定社
会大局,支持企业改革,一方面,我们尽量提高了起征标准,湖南省1998年至2000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均为5000多元,但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我们以8000元作为基数,这在
全国也算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我们以各种形式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要求修改
这一政策,只对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数额征收个人所得税。2001年9月,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政策进行了修改,以财税字[2001]157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
10月1日开始,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再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此以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规定按此政策执行。
如果他的一次性收入尚未进行处理的话,按照新的规定,他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
得税。具体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24230-24000=230元
月平均工资收入=230÷7=33元,少于每月800元的起征点,所以应纳税额为0。
但是由于他的收入已进行了税务处理,按照政策规定,不存在错征或退税问题。
另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实
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
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职工从破产企业领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则一直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ap200202044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