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2-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2信息】 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复杂,有些政策变动
比较快,纳税人容易引起混淆,造成认识上的错觉和税款计算上的错误。现将最近纳
税人常常混淆的几个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1、关于财政部门统发工资后,单位是否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对行政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
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9号)规定--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
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
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
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关于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要征收个
人所得税。但由于我省发行的债券是近几年到期,一些企业在发行债券时没有公告兑
付债券利息扣缴个人所得税,恰好储蓄存款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是在1999年10
月1日起,因此,许多债券购买者误以为债券利息的征税日期也是从1999年10月1日起,
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觉。
3、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这方面
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二是从
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两者的
区别在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内(湖南省具体规定为24000元),可免征个人所得
税,超过该标准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财税字[2001]157号文件对国税发
[1999]178号文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只对超过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此
前已发生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执行。因此一些2001年10月
1日以前已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没有对照两个文件进行学习,造成了理解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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