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为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0年8月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
的律师事务所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专职雇员
律师、兼职律师、律师自聘助手、行政人员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做了明确。福建省地
方税务局同时下发了闽地税政二[2000]93号文对具体业务作了统一规定。虽然有了系
统的规定,但许多人对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取得收入具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大清
楚,在这里谈点个人看法。
一、出资律师即合伙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账证健全,实行按账征收的
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按账征收,应税项目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5-35%,应纳税所得额
是事务所经税务调整后的年度经营所得。计算公式是:
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者出资比例
在计算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的全年工资性收入和办案提成收入
不得扣除,但在计算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可扣除800元的生活费用。福
建省雇员工资的扣除,原则上按福建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办法执行,个别工资支出
较大的报经批准可全额列支。“工资性收入”包括奖励收入和各种补贴津贴收入等与
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出资者出资比例”指:独资律师事务所为100%,合伙律师
事务所为各合伙人的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
例1:甲、乙两人以4:6的投资比例合伙开办律师事务所,另聘一名专职律师,
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工。2001年共取得业务收入100万元,其中专职律师收入40万元,
合伙人甲35万元,乙25万元。事务所规定个人办案收入可提成40%,其中凭发票报销
办案费用占10%,现金提成30%。合伙人律师每月固定工资1000元,会计工资1500
元,勤杂工600元。当年事务所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支付30万元。(注:企业所得税税
前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
合伙人甲和乙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事务所的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律师业务费报销-专职律师现金提成-会计工资
-勤杂工工资-公共费用
“律师业务费报销”包括合伙人的和专职律师的,其中甲报销3.5万元,乙报销
2.5万元,专职律师报销4万元,共10万元。假设专职律师取得的全年12万元现金提
成收入己报经省局批准可全额税前列支。因此:
事务所的经营所得=100-10-12-0.096×12-0.06×12-30=56.128万元
根据投资比例,甲分得22.4512万元,乙分得33.6768万元。其应纳税额分别为:
甲应纳税所得额=22.4512-0.08×12=21.4912万元
应纳税额=21.4912×35%-0.675=6.8469万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33.6768-0.08×12=32.7168万元
应纳税额=32.7168×35%-0.675=10.7759万元
(二)账证不健全按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
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额=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出资律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全年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出资者出
资比例
“应税所得率”由各地市地税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假设某地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仍以上例,则甲、乙两合伙人共同的应纳税
所得额为100×20%=20万元。再按上述办法计算各自的应纳税额。
二、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专职律师每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和其他工资性收入是专职律师在事务所工作而取得的,
因此其收入属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项目”,税率是5-45%。在计算应纳税额时,
对办案提成可按其分成收入扣除30%以内的办案支出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资
料费、通讯费及聘请助手的支出。在具体确定30%这个扣除比例时,要依律师的“分
成”内容而定,一般律师事务所给律师的提成报酬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提成,另
一部分是在总提成比例内用发票报销。如果用发票报销的收入属上述规定的“交通费、
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助手的支出”,则30%扣除的基数应包括用发票报销的收入,
否则不包括在内。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每月固定工资性收入+办案分成净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
所得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王某系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每月固定工资800元,按事务所规定另按
办案收入的40%提成。2001年2月王某的办案收入共20000元,他当月现金提成5000元,
另报销交通费和通讯费1700元,支付自聘的助手工资1300元,假设当地地税机关规定
办案费用支出扣除比例为30%,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王某2月份有两块收入:一是固定工资800元;二是办案提成收入共8000元(20000
×40%),扣除30%的办案费用支出(2400元)后余5600元。因此,当月王某的应税收
入共为5600+800=6400元。
应纳税额=(6400-1100)20%-375=685元
对律师助手的工资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见习律师分配给
专职律师当助手,其工资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并不转嫁到专职律师负担的,由律师事务
所按雇员处理。另一种是专职律师不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聘的助手,其工资由专职律师
直接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2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自聘助手的工资费用不得在计算专职律师个人所
得税时从其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兼职律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
员。这类人员的收入既有本单位的收入,又有在外单位兼职的收入,就是通常所说的
“两处收入”。对律师的两处收入,政策上是从严的,即本单位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
得税时可按税法规定扣除生计费用,而外单位的兼职收入不允许扣除费用,而以收入
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每月固定工资性收入+办案分成净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例3:律师专业毕业并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张先生在某单位任职,同时又
在某律师事务所兼职当律师。合同规定律师事务所给他的报酬是按办案收入的50%提
成。每次有案件时,他就临时请个助手。2001年5月他接办两个案件,办案收入共
30000元,他提成收入是15000元,支付助手工资2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先计
算允许扣除的办案支出费用,假设扣除比例为30%,则允许扣除金额为15000×30%
=4500元。因此:
应纳税额=(15000-4500)×20%-375=1725元
(三)行政辅助人员和律师事务所聘请的见习律师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固定工资性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自聘助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律师支付给其自聘助手的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是
20%,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劳务报酬费用扣除标准)×20%
如例3,该助手的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对每次/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实行加成征收,计算公式如
下: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例4:林小姐刚从某大学法律系毕业,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邀请担任其助手,
每月固定收入500元,另按每案件从王律师的收入中提成25%。2001年3月王律师办案
提成100000元。林小姐3月份收入共255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5500-25500×20%=20400元
应纳税额=20400×30%-2000=4120元
(五)律师个人(含出资律师)取得的未并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的法律顾问费收入
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类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
算方式与上述(四)相同。(ar20020504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