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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企业利润分配转增个人股份是否需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对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份的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发文 中对此给予了明确。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 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 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利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 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征税。(m20020505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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