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销售所返还的现金应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在某商场购物时适逢双节,该商场打出了
“迎七周年店庆,凡购物满200元送50元”的优惠举措,但是在领取优惠时却被告知
需要被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商场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答:商场的行为没有违法,从商场取得的返还优惠,应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其他
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
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应对所取得的优惠返
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商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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