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4-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7/2002信息】 外资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比较常见的事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往往要给予个人一
定的经济补偿,对这种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纳税呢?
政策依据
对于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157
号文予以了明确,这一文件实际上是对国税发[1999]178号、国税发[2000]77号、川
地税函[2000]156号这几个相关文件的综合,使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处理更加明确。
具体规定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内(四川省为3万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1)只就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补偿收入除以个
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但工作年限最长不能超过12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
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此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
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吐补偿收入也按本规定执行。
实例
某人在成都某合资公司工作年限为8年,由于公司改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
个人取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48000元,其中支付给让保局的医疗保险费,基
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合计2000元,则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以工作年限平均的该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0-30000-2000)÷8
=20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8=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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