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他人发礼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2信息】 问:单位开一个联谊会,邀请了一些业务
往来单位参加,为到会的每位客人赠送了价值800元的礼品。税务部门检查时,认为
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进行罚款。这些人不是该单位职工,请问这项税该不该
由该单位缴纳?税务部门的处罚有没有道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0]05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
复》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
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
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救。所以,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
务而没有履行,税务部门的处罚是有根据的。(i200202065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