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企业经营者捐赠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2信息】 目前有一些企业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企
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效益收入。有些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在年终取得较高收入后,会拿出一部分钱捐赠,那
么,怎样才能正确计算他们捐赠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例如:小王是某试行年薪制企业一部门经理,平时每月领取工资2500元,由于工
作出色,年终时获得奖金60000元。小王领取奖金后拿出20000元捐给了“希望工程基
金会”,拿出5000元捐给了一高校的几个贫困大学生。那么,小工平时应纳多少个人
所得税,年终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一、平时小王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1100=1400(元)(1100为福建省目前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照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00×10%-25=115(元)
二.年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
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
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
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直接捐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小王将20000
元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限额内扣除,而捐赠给高校
贫困大学生的5000元,没有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直接给受益人的
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因此: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12+60000)/12-1100=6400(元)
每月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限额为:6400×30%=l 920(元)
全年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限额为:1920×l 2=23040(元)
由于20000元小于23040元,所以平均每月允许扣除的法定捐赠额为:20000/12
=1666.67(元)
调整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1666.67=4733.33(元)
对照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每月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4733.33×15%-125=585(元)
全年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85×12=70 20(元)
年终应补个人所得税:7020-l15×12=5640(元) (ar200201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