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收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2信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国有
企业的全部资产被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整体买断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在买断企业的过
程中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取得了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这类收
入并不仅仅局限在被收购企业当中,其他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也同
样存在。补偿标准大多参照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这种补偿收入也正是我们俗称的
“买断工龄”所得。对这类收入,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取得上述收入的个人应当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目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买断工龄”的收入,如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家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内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的标准为1.9万元,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说:1.9万元是
补偿收入的免征额,对于超过1.9万元以上的部分应当征税。
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
进行平均,从而减轻税负。具体计算方法是:以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
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个人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再乘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
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另外,在计算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又适当放宽了
税收政策,允许在补偿收入中扣除一定的项目。扣除项目包括安家费收入,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规定的标准执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
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允许扣除。考虑到再就业的因素,以上
扣除项目按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应缴纳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例如:张某今年45岁,工龄25年,于2001年1月28日和工作单位某玻璃厂解除了
劳动合同,该厂为非破产企业。厂方按照每年1800元的标准一次付给张某补偿费
45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列有下列条款:1.张某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
中,包括依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安家费3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实际还应缴
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5年,每年交纳金额为500元,由个人负担。
请计算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计算:(一)支付补偿费的企业为非破产企业,按照省局规定,可以给予扣除;
(二)可以扣除缴纳的“三金”为500×12=6000元;(三)免征额为19000元;(四)张某
工龄为25年,已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计税所得额=45000-3000-6000-19000=17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170004-12)-800=616.67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16.67×10%-25=36.67元
则张某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6.67×12=440.04元。(y200201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