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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收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一名外企经理人员,凭认股权证以每股20美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55美元)购进公 司股票若干,每股取得15美元的收益,请问这项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对于所提到的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号)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 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 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 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 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 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 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 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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