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某商业银行财务人员询问,对于该行减员
增效过程中,因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每人1万元-15万元不等,
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收
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
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
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国税发[2000]77号文规定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
分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a20020129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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