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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某公司委托外省某证券公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一批,并由该证券公司所属的营业 部负责兑付本息。现有几个问题咨询如下:对该金融债券利息所得是否应征收个人所 得税?如征,由谁代扣代缴税款,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该公司的金融债券并非由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应属于企业债券性质。因此,个人 持有该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又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 该金融债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该公司,因代理发行机构是异地 的某证券有限公司,所以税款应由该证券公司所属、并执行实际兑付本息的证券交易 营业部在兑付债券本息时代扣代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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