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利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某公司委托外省某证券公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一批,并由该证券公司所属的营业
部负责兑付本息。现有几个问题咨询如下:对该金融债券利息所得是否应征收个人所
得税?如征,由谁代扣代缴税款,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该公司的金融债券并非由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应属于企业债券性质。因此,个人
持有该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又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
该金融债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该公司,因代理发行机构是异地
的某证券有限公司,所以税款应由该证券公司所属、并执行实际兑付本息的证券交易
营业部在兑付债券本息时代扣代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