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某人是一名企业职工,利用自己的特长,
业余时间从事设计、装潢服务,有时活多得忙不开,有时却揽不着活没事干,听说税
务机关是按月征税的,这样会不会给该人造成纳税不公?该人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取得的收入,属
于劳务报酬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有区别的。
如果该人没有收入,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取得收入,并且每次收入额超过
800元,才有纳税义务,因此不会造成纳税不公。税法规定,从事设计、装潢所得,
是按次计算的,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但连续取
得几次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20%。然后按20%的税率,计
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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