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河北省个人所得税政策大事记(4)
录入时间:2001-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1信息】 十三、2001年2月22日 调整住房
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财税[2001]
5号文”下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明确规定: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
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四、2001年4月23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税
款的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1]77号”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
规定: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
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
是向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
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门(或机关事业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
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
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
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十、2001年4月23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规定的
执行口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1]78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明确规定:
1、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性质的,其年度终
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
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
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
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
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
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的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
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三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
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
方式不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
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
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
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2001年4月28日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
入征免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1]90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明
确规定:
1、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
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
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十七、2001年6月5日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1]119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1、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
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和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
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十八、2001年7月26日 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所得税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财税[2001]
42号文”下发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知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有机关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
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
3、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财政录属关于分
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
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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