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河北省个人所得税政策大事记(1)
录入时间:2001-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1信息】 一、2000年3月8日 发放现金或有
价证券要纳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0]35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
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
证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2000年5月9日企业改组改制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0]77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
确规定: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
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
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2000年5月29日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要纳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0]86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专利被他人
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
用费所”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四、2000年6月12日 失业保险费(金)征免税问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以“冀地税函[2000]29号文”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
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
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
其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
得税。
3、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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