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取得退职费如何计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1-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1信息】 某企业实行减负增效,甲职工因相差11
3个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行“内退”,一次取得退职费 70000元,同时
取得当月工资1400元;乙职工因工作原因主动辞职,取得一次性退职职费200
00元,其原先每月工资为 1000元;丙职工已在该厂工作14年,其一次性买
断工龄,与企业解除了经济合同,获得补偿收入28000元。同时,该企业下属子
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对丁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35000元。请问甲乙丙丁
四位职工各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四位职工应纳税情况如下:
1.甲职工。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
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所
属的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
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
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在确定适用税率为10%后,
甲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0+1400-800)×10%-25=7035元
2.乙职工。根据国税发[1996]203号文,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可视
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
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但按上述方法
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因20000÷10
00>6,乙职工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6+1000-800)×15%一125=405元。
合计应纳税:
405×6=2430元
3、丙职工。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
过12年的按12计算。丙职工共应纳个人所得税。
[(28000÷12-800)×10%-25)]×12=1539.6元。
4、丁职工。另外根据财税字[2001]157号文,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
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
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丁职工取得的安置费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该企业在向甲、乙、丙三位职工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次月
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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