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班类型不同缴税各异
录入时间:2001-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1信息】 山东省烟台市少年宫钢琴培训班的宋教授
找到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分局王科长,要求帮其退税,并一再说要讨个公道。原来,宋
教授前几天申报纳税时,发现办税服务厅的纳税公告栏上明明白白地写着与其仅一墙
之隔的“浪潮微机培训班”10月份的营业额为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130元,
而自己的营业额为31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却为4960元。宋教授拿着税票,对此表
示不理解,并说:“肯定是税款算错了,多缴税款是要退税的。”
其实,宋教授提出退税的要求是错误的。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规定;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计征个入所得税。”
浪潮微机培训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所举办的培训班,适用上
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2000-3600(成本)-1500(费用)=26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6900×20%-1250=4130(元)。
同时,根据国税函[19961658号文件规定:“个人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
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办班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应税项目,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
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
的收入为一次。”
少年钢琴培训班属双休日由宋教授个人租用少年宫教室办班,无需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也不需取得营业执照,适用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1000×(1-20%)=2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800×20%=4960(元)。
因此,同是个人举办培训班,因其适用应税项目不同,计算方法有别,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也不同。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是正确的。(a20011120006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