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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内部退养的个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的《关于个 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9]58号),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 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 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某职工2000年7月办理退养后,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45000元,内退后每月领取 的工资收入为650元,此时该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180个月。则该职工的2000年 7月份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为: 首先确定适应税率,根据以上规定出计算出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5000 ÷180+650-800=100元,则其个人所得税适应税率为5%。 然后确定应纳税额,并计算出其纳个人所税税为(45000)+650-800×5% =2242.5(元) 职工年均平均工资 职工年均平均工资是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一个城市各行业工资情况计算出的综合平 均值,它主要反映一个城市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情况。税务部门规定的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征免计算,就采用了职工年均平均工 资这一概念。由于统计方面的原因,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计算一般有一个滞后期。以 北京市为例,虽然目前已是2001年,但仍使用该市1999年的职工年均平均工资数,月 均1311元,全年为15732元。(ah20011115003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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