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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代理收入是否应当纳税

录入时间:2001-1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9/2001信息】 某人是一名税务干部,在稽查县电信局时, 发现会计账中有一笔手续费支出,达80多万元。经询问会计人员得知,泾阳县电信局 将电话用户话费分区域承包给个人代收,每月底。由承包人出资购买本区域用户话费 单据,电信局按话费发生额4%提给承包人“报酬和话费风险金”,承包人每月所领 “报酬和话费风险金”高达万余元。税务局要求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要求企业会 计予以代扣,企业会计不服。请问,此项手续费是否还应征收其它税种!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就反映的话费代理收入该不该征税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电话已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重要的通讯手段。 近几年来,我国电信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电话覆盖 面越来越大,电话普及率越来越高,电话的技术也越来越先进。据了解,电信部门在 话费的收缴上,为方便用户,降低成本,采取不同的收缴方式。有电信部门设点自收 的,有电信部门委托银行等单位代收代缴的,也有电信部门委托个人(特别是城镇和农 村)代为收缴的。从反映的情况看,泾阳县电信局将电话用户话费分区域承包给个人代 收,就是委托代收话费的一种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 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 (“报酬和话费风险金”)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 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 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 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 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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