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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几个涉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1信息】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 税目,涉及到的征税项目较多,征管难度较大,往往容易被源泉支付单位所忽视。如 何掌握好“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之处,如何认真履行代扣代 缴的责任,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如设计、装璜、安装、 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 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 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而工资、薪金所得则是属于非独立个人 的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 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存在任职、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前者则不存在这 种关系。所谓“任职、受雇于某单位”,是指与该单位存在人事、工资关系;所谓” 不任职,不受雇于某单位”,是指某特定事项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如: (一)广告人员。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 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 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如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 得,由于本单位人员是受雇于、任职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就不能“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而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中介机构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职业介绍所、 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咨询代表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非兼职、特邀、特聘人员(指人 事、工资关系不在中介机构的)从中介机构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所列举的征税项目的 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影视演职人员。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 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对非保险公司雇员(即保险公司不发工资、奖金和各种 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福利费等自理,凭《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开展业务),因代理保险而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闻出版业人员。对非新闻出版业人员从事广告介绍服务取得的所得,按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新闻出版业人员从事校对、审稿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 所得税。 (六)律师。律师从其任职、受雇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报酬,包括“办案经费提成”、 “差旅费补助”等等,均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非任职、 受雇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收入,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 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上所述的“每次”如何掌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 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钟某在某月内先后为某出版让搞了两篇 文稿的翻译,先后取得报酬3000元和5000元,由于钟某所提供的笔译是劳务所得中的 同一项目,所以对其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两次收入为一次, 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3000元+5000元)×(1-20%)=6400元, 而不能分两次分别重复扣除费用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2号文对上述所讲的“次”作出规定:考虑属地管 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 一个月内的劳动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如某人在一个月内同 时在两个县内提供同一项目的应税劳务,就不应视为同一个项目的连续性收入,而应 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以上所述的“同一项目”如何掌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 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 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张某为某单位既提供制图服务,又提供测试服务,6月 份分别取得收入1920元和350元,制图和测试属于不同的劳务“单项”,对所取得的 制图和测试收入应分别减除费用后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制图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20 元×(1-20%)=1536元,测试则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又如赵某利用每天晚上的时间,分别在某县的三个迪吧、歌舞厅、酒吧担当电吉 它、萨克斯演奏员,所提供的劳务应属“表演”同一项目,五月份在三处分别取得收 入1200元、800元、400元,应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呢?这里有两点应把握好:一是, 是否是跨县地域的;二是,是否是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很显然,赵某在三个地 方所提供的演奏服务未跨县地域,不是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将三地所取得的 收入合并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为2400元×(1-20%)=192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 和其他应税所得不同的是,税法规定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 行加成征收。所谓“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性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2万元,即: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 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额后,加征十成。 例如:某设计院高工魏某和某高校的教授梁某共同用两年多的时间为某单位开发 了一套软件,魏某先后共得报酬115000元(1998年3月5000元,1998年12月5000元, 1999年6月10000元。2000年3月30000元,2001年6月65000元)3梁某得50000元(1998年 3月和1998年12月都是5000元,1999年6月10000元,2000年3月10000,2001年元月 20000元)。要求分别计算出魏某和梁某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该例题所给的条件,应确定以下三点: 1.由于魏某和梁某都是独立地为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指酬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魏某和梁某所提供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设 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来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 3.魏某和梁某有的月份取得的收入畸高,按照规定应实行加成征收。 计算:A.魏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a.1998年3月和1998年12月为: 5000元×(1-20%)=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 4000元×2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元 b.1999年6月 10000元×(1-20%)=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 8000元×2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00元 c.2000年3月 30000元×(1-20%))(30%-20000(速算扣除数)=5200元 d.2001年元月 65000元×(1-20%)×40%-7000(速算扣除数)=138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200元 B.梁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a.1998年3月和1998年12月各应纳800元 b.1999年6月和2000年3月各应纳1600元 c.2001年元月 20000×(1-20%)=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 16000元×2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2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元。 四、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 计算代扣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申报缴入国库。 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履 行代扣代缴义务。 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按照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 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缴义务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 已扣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干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源泉支付单位应切实注意以上有关规定,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认真履行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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