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已住公房应缴的税款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京财税
[1999]201号文件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并居住一年的普遍住宅,只需缴纳印花税和个
人所得税。在缴纳印花税时,按书立购房合同所载金额的0.05%缴纳,个人所得税按
销售价减去原支付的房款价、向财政或原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再乘以20%的税率。
举例说明:孙先生有两套已购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公房,准备卖出一套,该房购买
时的价格为15万元,并已联系好买家,双方谈好价格为30万元并签定了购房合同,孙
先生卖房过程中发生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200元,那么孙先生应缴纳多少税款呢?
印花税:30万元×0.05%=150元
个人所得税:(30万元-15万元-150元-200元)×20%=29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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