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往来发放礼品也需缴税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山东省营南县地税局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购买了价值85000多元的物品,准备用于近期召开的产品恳谈订货会,发
放给前来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的业务人员。税务人员指出该单位需要履行代扣个人所
得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
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
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
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被处罚。企业财务人
员听完解释,表示到时一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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