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收入免税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
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将免征个人所
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下免征个人
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
收个人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