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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岗”后个税怎么缴

录入时间:2001-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1信息】 劳动人事方面的专家介绍,人们通常说的 职工“离岗”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出于减 员增效的需要,部分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提前退养手续离岗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即人们通常说的“内退”;一种是个人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职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离岗”后, 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职工一次性补偿金。一般说来,“离岗”的原因不同,取得的补 偿金办法和数量也不一样,相应地,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一样。本文主要探讨个 人因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老政策:高于当地年均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收入全额计征个税   近一段时间,连续接到一些读者的来电、来信,询问同是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 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什么有的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却不用缴?有 的还提出,为什么同在一个企业,有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而有的职工却没有缴?要回答这些问题,还得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 0]77号文件(以下称老政策)说起。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得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国 家税务总局曾于2000年5月8日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77号),主要是依据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其取得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分别给予了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全额计征的不同规定,该文从2000年6月 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0]77号文件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职工因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 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该项 收入额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 果该项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的,则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一名职工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企业破产安置费用,则不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如果该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一定的限额内(不超 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可以解 释为什么有的职工从企业取得的补偿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有的却没有缴纳。至 于同在一个企业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什么有征有免,关键 看这项收入的多少。   如果该职工取得的补偿收入超过了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就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职工取得的补偿收入没有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 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假定某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 资为1万元,甲乙两个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分别取得的3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金(不同职工企业工龄不同,补偿金会有差别),甲取得的补偿收入没有超过上年度 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因此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乙职工由于超过 了3倍标准,就需要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了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 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后又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税发[2000]77号 文件的规定,这部分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按国 税发[1999]1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 具体征收方式上,对职工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用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 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然后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不能超 过12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如前文乙职工取得的4万元补偿金,假定该 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是10年,则视其每月应取得的收入为4000元,按照个人 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累计缴纳10个月,共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750元。   新政策:高于当地年均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收入差额计征个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0]77号文件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其高于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 均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补偿收入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仍令一些纳税人难以接受。 如文前例子提到的两个职工,一个工龄8年,取得的补偿收入3万元因不超过年均平 均工资的3倍则不需缴纳个税;但另一个工龄10年的职工取得的4万元补偿收入则 需要缴纳4750元的个人所得税。有专家指出,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考虑,这对后者 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   为解决这些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2 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 1]157号,以下称新政策),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征免给予 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与原来的老政策相比(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均平均工资3 倍以上部分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主要体现在只是对超过职工年均平均工资 的3倍以上部分(也就是差额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157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 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仍以前文提到的拥有10年工龄的职工乙,取得的4万元补偿金为例,根据新政 策规定,在减去职工年均平均工资的3倍收入(3万元)后,只对其差额部分1万元 征收个税。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取得的这部分收入,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用个人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 薪金收入,然后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 限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12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该 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是10年,则视其每月应取得的收入为1000元,按照个人 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累计缴纳10个月,共需 缴纳个人所得税750元,比老政策少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新政策同时还明确,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 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 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仍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新政策的执 行日期方面,在财税[2001]157号文件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后, 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 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将按新政策规定执行,这对于一些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职 工来说更是一个好消息。   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假 如该职工以后再上岗或再取得月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处理?对此,国税发[1999] 178号文件也做了规定,如果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任职受聘后,对其已缴 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其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 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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