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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8-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1信息】 一些公司、企业为了吸引和稳定人才,往 往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 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 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根据规定,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 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 薪金中纳税。但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 得的,因此,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 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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