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饲料零售应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某人是从事化肥和饲料零售的个体户。请
问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人应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字[1998]07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批发和零售化肥自19
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该人可以向当地国税部门提出免征增
值税的申请。(i200109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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