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腕儿”如何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1-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1信息】 北京市地税局早在1996年就与北京市
文化局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
行办法》,并于2000年10月18对该办法又进行了补充。办法规定:凡参加演
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人员是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演职人员按规定上
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可以扣除。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
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人负参加非
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酬所得
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举例说明:某歌星在某歌舞团工作,6月份参加该歌舞团组织的演出取得收入5
万元,另外还参加了其他3个单位组织的演出,分别从3个单位取得5万元、7万元
和6万元的收入,这个歌星应纳税情况是:
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税额:
(50000-1000)×30%-3375=11325元
劳务报酬:(50000+70000+60000)×(1-20%)×40
%-7000=50600元
某歌星应缴纳税款为11325+50600=61925元
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支
付演职人员报酬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演职人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
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
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
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领取《演员
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职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演职人员,
应按要求定期到主管税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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