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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规定主要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1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规定主要有:   (1)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业主的工资不能 扣除。   (2)纳税人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 的费用,可以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之内分期 均额扣除。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4)纳税人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但是一次性购入价 值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标准和期限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养老、 医疗等保险费用支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6)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 生不均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分期扣除的标准和期限由当地省级地方税 务局确定)。   (7)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合法凭证,经过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在其总收入的5‰以内据实扣除。   (8)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分摊比例,据此计算其中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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