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规定主要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1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扣除规定主要有:
(1)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业主的工资不能
扣除。
(2)纳税人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
的费用,可以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之内分期
均额扣除。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4)纳税人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但是一次性购入价
值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标准和期限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养老、
医疗等保险费用支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6)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
生不均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分期扣除的标准和期限由当地省级地方税
务局确定)。
(7)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合法凭证,经过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在其总收入的5‰以内据实扣除。
(8)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分摊比例,据此计算其中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