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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哪些所得?

录入时间:2001-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1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 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 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5)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规定,农村养殖专业户养殖鸡、牛、羊的所得不属于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个 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执行)。兼营上述行业并将其所得单 独核算的,比照专营者纳税;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当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多处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应当将其从各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不按照这个项目计征所得税,而按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计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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