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药店也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我在我们镇上办了一家私人药店(证件
齐全),按规定,每月向国税所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当地地税所还要求我们每月每
人缴30元的个人所得税(据他们讲,凡开办诊所的每人每月缴30元所得税)。我想,药
店既然和普通的百货商店一样缴增值税,为什么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店,要向地税部门
缴个人所得税?这究竟是上面政策的错误呢,还是地方税收部门的执行错误?
答:来信收悉。现对信中询问私人药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复如下:
增值税、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作为企业(比如零售药店),既要按税法规定
缴纳增值税,又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个人(比如个体私人药店),同样既要
按税法规定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又要按税法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增
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其计税依据是企业或个人不含
增值税在内的销售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额,
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增值税不等于就缴纳了所得税,同样,
缴纳了所得税也不等于缴纳了增值税。
您信中反映,您所办的私人药店,每月向国税所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当地地
税所还要求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部门这样做是正确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
征税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并且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照
现行规定,对账务健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正确的纳税资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和应纳税额的业户,税务机关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对账务不健全,无账可查,或者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正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业户,
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您可与当地税务机
关联系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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