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的期限如何确定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
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考虑到新税制
的出台时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计算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起始日期为1994年1月1
日。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
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居住不满一年的,仅就
该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居住不满90天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
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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