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问:我在我们镇上办了一家私人药店(证
件齐全),按规定,每月向国税所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当地地税所还要求我们每
月每人缴30元的个人所得税(据他们讲,凡开办诊所的每人每月缴30元所得税)。
我想,药店既然和普通的百货商店一样缴增值税,为什么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店,要向
地税部门缴个人所得税?这究竟是上面政策的错误呢,还是地方税收部门的执行错误?
现在我正和当地地税机关进行争执,烦请您尽快解答。
答:增值税、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作为企业(比如零售药店),既要按税法
规定缴纳增值税,又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个人(比如个体私人药店),同样
既要按税法规定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又要按税法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其计税依据是企业或个人不
含增值税在内的销售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额,
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增值税不等于就缴纳了所得税,同样,
缴纳了所得税也不等于缴纳了增值税。
您信中反映,您所办的私人药店,每月向国税所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当地地
税所还要求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部门这样做是正确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
征税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并且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
照现行规定,对账务健全,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正确的纳税资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和应纳税额的业户,税务机关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对账务不健全,无账可查,或
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正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业
户,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您可与当地税
务机关联系或咨询。 (af200103047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