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所得如何抵扣税额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
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外取得
的所得,均应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个人的境外所
得已在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缴纳了税款,如若再对其所得征税,就出现了实际上的双重
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限额抵免办法。即纳税人在境外
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限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此把握上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扣除限额计算及抵扣,应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即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
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应税所得项目
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地区)的扣除限额。
(二)由于纳税人的境内、境外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为此,在计算境外所
得抵扣时,不考虑境内所得应纳税问题。
(三)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国(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
(地区)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全部减除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补
缴差额部分的税款;高于扣除限额的,只能抵扣相当于扣除限额的在境外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税额,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
的该国(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王某在同一纳税年度,同时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
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
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
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抵扣
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
用4000元,其余额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为:
(5000-4000)×10%-25=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
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0000×(1-20%)×20%=4800(元)
(3)A国扣除限额为:900+4800=5700(元)
由于纳税人在A国实际已纳税款5200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
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计500元(5700-5200)。
(二)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抵扣
计算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所得的扣除限额:
[15000×(1-20%)×20%]×(1-30%)=1680(元)
而纳税人在B国实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扣除限额,不必要再纳税。
对于超过扣除限额部分40元(1720-1680),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
年度的该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王某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
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完的40元,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B国扣除
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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