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所得”与“收入”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请问:国税发[1997]17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所说“以该医疗机构取得
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这个“所得”指营业额还是纯利润?
在文件中业主的税前扣除是指建了账的业主才作扣除还是没建账的业主也要扣除?
个体业主税前扣除包括那些范围?如何计算?
问:本人是处川北贫图地区某市的一个个体餐饮业主,从业多年来,凭自己对税
法的粗略认识,本人对我们这里地税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的2%征收;出租
铺面按租金收入或核定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想不通,请问该执行方法合不合法?
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还是对所得征税,理论上,个人所
得税按所得(非营业额或租金收入)和法定税率(并非2%)征收,但根据《征管法》在核
定征收方式下,当地地税局按核定收入额(如营业额、租金收入或核定收入)和核定征
收率(有可能是2%)征税也是可行的。但是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负应该与正常征收方式
下的税负大体一致,这是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对出租收入每月不超过800元的,
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定额也不行。
对关于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建账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业主才能作
扣除,未建账的业主一般采取核定征收(我省征收率在3~5%)因此不再进行税前扣除。
对查账征收的个体业主的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在国税发[1997]43号文件《个
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及省地税局转发此文件的通知(川地税发[19
97]066号)中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条款达40多个。概括而言,在业主从业过程中发生
的材料费用、商品成本、运装费、折旧、水电费、低值易耗品、支付的工资、销售
费用、业务招待费、部分税金、坏账损失、灾害损失等等,都可以税前扣除,但各项
扣除都有具体标准。要注意的是,业主自己的工资不在扣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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