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奖金收入该不该纳税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公交公司某职员唐某,因见义勇为而被公
司表彰并发给奖金2000元。过了几天,税务人员找到唐某,告知其取得的奖金收入,
按税法规定系偶然所得,应缴纳400元的个人所得税。唐某不解,国家不是有规定因
见义勇为而获得的奖金不用缴税吗,为什么自己这笔奖金收入还要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5号)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
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
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可见,按财税字[1995]25号规定、唐某所在公交公司发给唐某的见义勇为奖金,
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本来应在公司发给唐某见义勇为奖金时,由公司按照
税法规定扣缴税款,而该公司没有扣缴。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第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对其取得的奖金收入补征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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