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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补充保险应扣税

录入时间:2000-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0信息】 最近,江苏省六合县地税局在对县内某企 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检查人员责令其补缴未代扣的 个人所得税,企业觉得不能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 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 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 [1999]615号批复中也明确:“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 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六合县地税局对该企业做出的 补税决定是完全正确的。(a20001227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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