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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是否多补缴了税款?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我社在办理一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转 存业务时,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对结付的480元利息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近日, 税务机关在对我社进行个人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税务机关要求我社补缴应 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20元,并加收滞纳金。而按规定我社应代扣此利息的个人所得 税为96元。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我社是否多补缴了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9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你社应补缴税额为120元。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你社没有多补税款。(aa20001108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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