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王某是我国地质研究所的专家,其每月工
资收入1500元。在1999年纳税年度,王某向某地矿局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特
许权使用费50000元,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12000元。该年度王某曾出访美国和日本,
]在出访美国期间到某大学讲学获得收入2000美元(假设1美元=8.7元人民币),在
美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220元。出访日本期间通过协商将其专著译
成日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50万日元(假设100日元=7.5元人民币),在日本该项所
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750元。王某提供的在美国、日本的完税凭证经查属实。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王某199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
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
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
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
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
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
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
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王某境内收入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500-800)×10%-25]×12=540(元)
转让专有技术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1-20%)×20%=8000(元)
稿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12000×(1-20%)×20%×(1-30%)=1344(元)
2.王某在美国的讲学收入和在日本取得的版权收入应当分别计算抵扣限额,缴
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在美国的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即抵减限额:
2000×8.7×(1-20%)×20%=2784(元)
在美国已纳税额3220元高于抵减限额,其余额可在以后5年的抵扣额中进行抵扣。
王某在日本的版权收入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即抵减限额:
500000+100×7.5×(1-20%)×20%=6000(元)
在日本已纳5750元可全部抵减,并需在我国补税(6000-5750)=250元。
3.王某就其国内、国外收入实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540+8000+1344+250=10134(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申报纳税的期限并不相同。
此例中,王某的工资收入应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于次月7日内自行申报缴纳或由
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申报纳
税;境外所得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自行申报纳税。(ai200005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