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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0信息】 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 业财务部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8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 币41250元),该个人1998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有25天出差在境外履行职 务。其在境外履行职务期间,外方公司支付工薪收入2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625元), 我国境内企业仍照发其工资。请计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 题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 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 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 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上述个人,在一个 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 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依据以上规定,该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在我国境内340天工作期 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8000元+41250元)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 所得税;其在境外25天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 以只就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8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个人适用附加减 除费用,每月减除费用: (800+3200)=4000元。 在中国境内340天应纳税额: {[(8000+41250)-4000]×30%-3375}×12×(340÷365)=114016.44(元) 离境25天应纳税额: [(8000-4000)×15%-125]×25÷30=395.83(元) 年应纳税额: 114016.44+395.83=113620.61(元)(ai200006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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