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挣钱可享爱外国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改革开放后,我国公民到外国挣钱的越来
越多;我国企业到外国搞经营的也越来越多。据1998年7月16日《烟台日报》报道:
烟台市在2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43个驻外企业和办事机构。在外国经营要按照该国的
税法纳税。但大都不知道我国已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50多个国家签订
并执行了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是有许多税收优惠的。享受该优惠一般要提供我
国居民证明。遗憾的很,到目前为止,我分局还未开具一份居民证明。可见,大力宣
传税收协定是多么必要和重要。
税收协定是两国居民(多边协定是多国居民)都可以享受的。在我国,不但外商投
资企业可以享受,内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外国人可以享受,中国人也可以享受。同理,
在外国,该国自然人可以享受,外国人(包括在该国的中国人)也可以享受;该国的
居民企业(包括我国居民与该国企业合资成立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在该国的我国居
民企业也可以享受。
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与不同国家签订的,有不同规定。但一般而言,常有以下
主要优惠。
一、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
务所得是“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只有在该国设有固定基
地或者停留超过183天时,才在该国纳税。如果没有设立固定基地又停留不超过183天,
在该国不纳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的报酬。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在该国不纳税:(一)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其报酬不是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者代表该雇主支付的;(三)该报酬不
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二、生产经营所得,即经营取得的利润。只有企业通过在该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
行营业取得的利润才在该国纳税。也就是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该国纳税。例
如,我国的企业在外国搞建筑、工程安装等,一般以超过6个月的才构成常设机构。
也就是说,不超过6个月的,在该国不纳税。
三、投资所得,即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收协定一般都规
定限制税率,一般是10%。就是说,不管该国税率比10%高多少,必须按10%征税。
例如,我国的预提税税率是20%,我国也得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10%征税。同理,如
果我国居民从外国取得以上所得,该国税率是30%,也得按照10%征税。
虽有佳肴弗食不知其脂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有这么多优惠,但我国居
民大都不知道,怎么能享受到呢!究其原因,是宣传不够。从税收征管管辖上看,是
管辖有空档。税收协定由涉外税务部门管辖,而执行税收协定的范围大大超过涉外税
务部门的管辖范围。解决的办法是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国际税务管理机构,管辖
范围与税收协定的执行范围一致。当前,只有大力进行宣传,让大家都知道。所以笔
者特别提醒大家:不能继续白吃亏啦!到国外挣钱,首先必须到税务部门或税务咨询
部门咨询一下。(ai20000206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