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
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上,税款负担人不同往往带来应纳税额的不一致。
一、税款负担人不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代扣税款,
确保税款不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全额负担税款。
(一)雇主(单位或个人)为雇员(纳税人)全额负担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
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
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科率) —
—A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
例:李某在1999年终月收入4000元,由企业负担税款。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800-125)/(1-15%)=3617.65(元)
应纳税额=3617.65×15%-125=417.65(元)
(二)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定额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
—C
例:某外资企业一外籍员工月薪金15000元,企业为其负担1000元税款。该员工
应纳税额套用公式C、B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00+1000-4000)×20%-375=2025(元)
(三)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
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
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收入额换
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D
例:某合资企业一外籍员工月薪金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
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套用此公式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四)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代付税款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
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
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E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F
注: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某企业支付一职工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企业负担其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
税款。该职工本次应纳税款套用公式F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
29473.68元
应纳税额=29473.68×30%-2000=6842.10(元)
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我的计算
就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国税发[1999]178号和国税发[2000]77
号),并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按月计算出的税款乘以工作年限,才是纳税人一次取得
补偿金应纳的税款。通过对纳税人取得的补偿金进行平均,有效地减轻了纳税人的负
担。对其按月计算出的税款进行还原,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为便于大家理解,
现举例如下:
例:某职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40000元,该职工在此单
位工作时间为8年,故该职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首先计算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视为月收入)
月上资收入=40000/8=5000(元)
第二,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月应纳税额=(5000-800)×15%-125=505(元)
第三,该职工工作8年(视为8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纳税款=505×8=4040(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税发[2000]77号文所适用的范围必须是国有企业职工:四
川省国企职工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超过3万元的,应按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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